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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催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潍坊威特尔管业有限公司、马磊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潍坊威特尔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雁民催字第00052号申请人潍坊威特尔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乐县。法定代表人马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亚楠.申请人潍坊威特尔管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票据权利。现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090XXX01,票面金额为x元,出票人为陕西辉煌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西安聚磊商贸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潍坊威特尔管业有限公司,支付银行为兴业银行西安分行,出票日期为2015年2月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付款行请求支付票款。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潍坊威特尔管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石丽屏审判员  周庆华审判员  胡立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温剑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