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金法执字第7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广州市金桥焊材有限公司与中铁武桥重工(珠海)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金桥焊材有限公司,中铁武桥重工(珠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执字第79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金桥焊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梁惠芬,总经理。被执行人中铁武桥重工(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法定代表人吕辉,执行董事。本院以(2015)珠金法执字第798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中铁武桥重工(珠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中铁武桥重工(珠海)有限公司已完全履行本案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中铁武桥重工(珠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立案庭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执行员黄小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高佩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