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46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杜东山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东山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4690号罪犯杜东山,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13日作出(2002)渝一中刑初字第3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东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共计861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5年6月21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渝高法刑执字第178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8月16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渝高法刑执字第36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9年10月14日本院作出(2009)渝五中刑执字第349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1年11月22日本院作出(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14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4年1月20日本院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6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刑期至2020年7月15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5年9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杜东山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杜东山,在服刑期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记功二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杜东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功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东山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