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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135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北京市万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关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万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关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3522-1号原告北京市万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德里北街21号。法定代表人王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珠林,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兰,女,1970年2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松鸿,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北京市万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发公司)与关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1年11月8日作出(2011)东民初字第1309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关兰名下坐落于北京市大兴区郁花园一里38号4单元202号(以下简称郁花园202号)房屋,查封期限自2011年11月10日至2013年11月9日。后关兰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2012年7月3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二中民终字第10787号民事裁定,将该案移送至我院处理。2013年10月30日,万发公司向我院申请继续查封关兰名下的上述房屋,并提供该公司名下坐落于北京市东城区光明西里10号楼2层1-3号房屋(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东字第0575**号,以下简称光明西里1-3号房屋)作为担保。2013年11月5日,我院作出(2013)丰民初字第1352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郁花园202号房屋(查封期限为2013年11月7日起至2015年11月6日止)和光明西里1-3号房屋(查封期限为2013年11月6日起至2015年11月5日止)。2015年10月22日,万发公司对于关兰名下的郁花园202号房屋提出续保申请。本院认为万发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关兰名下坐落于北京市大兴区郁花园一里三十八号四单元二〇二号房屋。二、继续查封北京市万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坐落于北京市东城区光明西里十号楼二层1-3号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丽娟人民陪审员  盛洪芳人民陪审员  姜沛永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铭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