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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二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祝某与王正松、乐清商旅旅游客运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王正松,乐清商旅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二初字第431号原告祝某。法定代理人祝和祥,住隆回县。委托代理人周立君,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正松,住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被告乐清商旅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宁康西路365号。法定代表人吴定德,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征正、季盼杰,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诉被告王正松、乐清商旅旅游客运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定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56元,减半收取678元,由原告祝某承担。审 判 员  黄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姗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