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行初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吴盛发与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土地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盛发,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渡法行初字第00172号原告吴盛发,男,生于1952年4月21日,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直港大道17号,组织机构代码:00929336-4。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盛发与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中,原告吴盛发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盛发在审理中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盛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吴盛发负担。审 判 长 冉景洪代理审判员 徐 良人民陪审员 游胜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