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李三洋与徐梦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三洋,徐梦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364号原告李三洋。被告徐梦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三洋与被告徐梦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三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三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三洋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叶必顺人民陪审员 贾叔余人民陪审员 顾明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方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