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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李三洋与徐梦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三洋,徐梦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364号原告李三洋。被告徐梦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三洋与被告徐梦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三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三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三洋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叶必顺人民陪审员  贾叔余人民陪审员  顾明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方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