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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恢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叶春云与蔡晓飞、姚艮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春云,蔡晓飞,姚艮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恢字第744号申请执行人叶春云。被执行人蔡晓飞。被执行人姚艮玲。申请执行人叶春云与被执行人蔡晓飞、姚艮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叶春云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请求对本院(2013)温瑞塘商初字第161号民事调解恢复执行,即要求被执行人蔡晓飞偿还借款本金480000元,被执行人姚艮玲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再次对两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明:1、被执行人蔡晓飞、姚艮玲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或无存款,或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2、被执行人蔡晓飞、姚艮玲在瑞安市住建局无房产登记记录;3、被执行人姚艮玲名下有牌号为浙C×××××的宝马牌小型汽车一辆,本院于2015年8月3日裁定对该车辆予以查封,并于2015年9月8日对该车辆实施布控措施,暂未见实物,故无法处置。2015年10月23日,本院决定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叶春云反馈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金融机构查询函、房地产查询函、谈话笔录、程序终结意见书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恢字第74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 审 判员 林爱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韩增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