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74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贾国利与李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国利,李洪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初字第7449号原告贾国利,男,38岁,蒙古族,公务员,现住赤峰市。被告李洪波,男,39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原告贾国利诉被告李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英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国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洪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8月29日,被告李洪波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枚。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现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由被告出具的欠条,证明被告于2015年8月29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的事实。原告所举证据因系原件,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5年8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枚。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借贷关系明确,被告李洪波应承担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洪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贾国利借款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李洪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英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春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