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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行审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平舆县国土局申请执行谢刚朝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平行审字第366号申请执行人平舆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刘宏恩,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军,平舆县国土资源局干部。委托代理人赵新友,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谢刚朝,男,汉族,1965年9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申请执行人平舆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国土监字(2015)第0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平舆县国土局于2015年2月6日作出平国土监字(2015)第0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谢刚朝于2014年10月未经依法批准,占用十字路乡石庙村委秦土楼一般耕地1560平方米建沙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限其在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三、对其非法占用的1560平方米土地,按每平方米10元进行处罚,合计罚款15600元整。被执行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平舆县国土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一项、第三项行政处罚。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平舆县国土局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而申请人平舆县国土局提交的卷宗材料中仅有平国土催字(2015)365号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没有该份文书的送达回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该份文书进行送达过的材料,故平舆县国土局不能证明对被执行人履行了催告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平舆县国土局关于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平国土监字(2015)第0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一项、第三项的申请。本案案件审查费50元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 勇审判员 张俊峰审判员 勾向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梦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