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阳执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姚士刚与曾繁忠、赵东波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士刚,曾繁忠,赵东波,马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执字第528号申请执行人姚士刚。被执行人曾繁忠。被执行人赵东波。被执行人马钊(又名马召)。申请执行人姚士刚与被执行人曾繁忠、赵东波、马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的(2013)阳民一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期间,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马钊所有的鲁M×××××号轿车一辆。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马钊一次性偿还7万元,不再追究他的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马钊所有的鲁M×××××号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振华审判员 张成峰审判员 刘志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树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