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61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田希与鲍朝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希,鲍朝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6159号原告田希。被告鲍朝所。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希与被告鲍朝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