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民初字第61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田希与鲍朝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希,鲍朝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6159号原告田希。被告鲍朝所。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希与被告鲍朝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