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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伊民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白志平、王丽香诉王喜红、第三人杨双喜、王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志平,王丽香,王喜红,杨双喜,王洁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伊民初字第799号原告白志平。原告王丽香。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银维,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喜红。第三人杨双喜。第三人王洁。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志平、王丽香与被告王喜红、第三人杨双喜、王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白志平、王丽香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志平、王丽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志平、王丽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白志平、王丽香负担。审 判 长  高 敏代理审判员  刘争艳人民陪审员  丁亚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旭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