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民初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辛某某离婚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初字第1401号原告崔某某,女,生于1975年5月10日,汉族,住陕县。被告辛某某,男,生于1976年9月15日,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润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