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一初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钟××与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袁××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1032号原告钟××。委托代理人刘静,天津媛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钟××与被告袁××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