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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一初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钟××与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袁××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1032号原告钟××。委托代理人刘静,天津媛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钟××与被告袁××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