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4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叶乐平与王志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乐平,王志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496号原告叶乐平。委托代理人麻建春,浙江品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乐平与被告王志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乐平经本院依法通知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艳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方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