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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4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叶乐平与王志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乐平,王志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496号原告叶乐平。委托代理人麻建春,浙江品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乐平与被告王志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乐平经本院依法通知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艳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方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