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滨执民字第18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周玉娥与朱士芳、武莉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周玉娥,朱士芳,武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滨执民字第1805号申请执行人周玉娥。被执行人朱士芳。被执行人武莉平。本案在执行周玉娥与朱士芳、武莉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表示自愿放弃未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请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5)杭滨民初字第94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全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建军助理审判员 陈 波人民陪审员 胡骁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华 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