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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滨执民字第18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周玉娥与朱士芳、武莉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周玉娥,朱士芳,武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滨执民字第1805号申请执行人周玉娥。被执行人朱士芳。被执行人武莉平。本案在执行周玉娥与朱士芳、武莉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表示自愿放弃未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请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5)杭滨民初字第94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全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建军助理审判员  陈 波人民陪审员  胡骁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华 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