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曹如意、姚惠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曹如意,姚惠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签发:拟稿: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1201号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陵市。法定代表人:耿海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宣典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查四林,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如意,男,汉族,1977年4月11日出生,住铜陵市。被告:姚惠娟,1978年1月8日出生,住铜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曹如意、姚惠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核稿:代理审判员 章俊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包利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