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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曹如意、姚惠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曹如意,姚惠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签发:拟稿: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1201号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陵市。法定代表人:耿海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宣典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查四林,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如意,男,汉族,1977年4月11日出生,住铜陵市。被告:姚惠娟,1978年1月8日出生,住铜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曹如意、姚惠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核稿:代理审判员  章俊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包利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