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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执字第1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庞志强与新疆金玛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186-1号申请执行人:庞志强。被执行人:新疆金玛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翔。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庞志强与被执行人新疆金玛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2000元,执行费98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新疆金玛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自动履行10000元,之后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本院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扣划70000元,其中60980元已支付给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余款9020元支付到了新疆金玛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其他案件中,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奎劳人仲字(2015)16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毅审判员 王 鑫审判员 和文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继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