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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赵其录诉被告林月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其录,林月莲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655号原告:赵其录,男,汉族。被告:林月莲,女,成年,汉族。原告赵其录诉被告林月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春花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其录、被告林月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其录诉称,地处文坛坡,东至路边,西至赵其详,北至赵开学,南至水利,面积八分的土地是临高县多文镇美巢村委会多灵村民小组承包给原告经营的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号:临高县农地承包权(多文)第098号,盖有临高县人民政府公章。被告以该地是其祖宗地为由,强行侵占该地为己有。导致原告不能使用该地。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文坛0.8亩土地,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71元。本院认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相对一方是林月连,不是本案的被告林月莲,原告起诉林月莲,被告主体不适格。由于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其录对林月莲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春花人民陪审员  王啟猛人民陪审员  王泽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符文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