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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催字第036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钟楼区永红土佬冒副食品商行、钱玉敏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楼区永红土佬冒副食品商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催字第03629号申请人钟楼区永红土佬冒副食品商行,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钟楼区荆川路(为民村委为民桥堍)。经营者钱玉敏。委托代理人熊欢,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钟楼区永红土佬冒副食品商行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利害关系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10400052(22626163),出票日期为2015年1月2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7月21日,出票金额为贰万元,出票人为湖南万征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银行长沙市德雅路支行,收款人为长沙德利钢材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钟楼区永红土佬冒副食品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失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钟楼区永红土佬冒副食品商行有权向付款行中国银行长沙市德雅路支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双临审 判 员  李益芳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 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