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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43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高碑店市福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李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4377号原告高碑店市福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阳光海洋花园。法定代表人张福军,经理。委托代理人宗幕妮,高碑店市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雪。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碑店市福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碑店市福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碑店市福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碑店市福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志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