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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前所民初字第004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河北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河北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前所民初字第00447号原告张某,男,现住绥中县万家镇。被告河北某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河北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后,经审查,2012年10月19日,被告河北某有限责任公司与绥中滨海经济区某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了供货协议书。本院认为,原告以张某个人名义起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凯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连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