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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28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河北天惠医药有限公司与任丘市辛安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任丘市辛安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华康药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天惠医药有限公司,任丘市辛安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任丘市辛安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华康药店,史翠芳,周娟,周杰,周毅,李珊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任民初字第2830号原告河北天惠医药有限公司。地址:任丘市北环东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卢晓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玉尊,河北金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丘市辛安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地址:任丘市世纪商贸城2区栋11号。法定代表人周娟,该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号:132903197110070941。被告任丘市辛安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华康药店,地址:任丘市华油会战南道供应处南。(以下简称华康药店)。法定代表人史翠芳,该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号:130982198201182322。被告史翠芳,无业。被告周娟,任丘市人民医院收费员。委托代理人田建川。被告周杰,华北石油中医院检验员。委托代理人田鸿宾。被告周毅,任丘市人民医院退休职工。。被告李珊珊,无业。案由:买卖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到庭情况:原告委托代理人郝玉尊、被告任丘市辛安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娟、被告任丘市辛安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华康药店法定代表人史翠芳、被告周杰的委托代理人田鸿宾、被告周毅、被告周娟、被告史翠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珊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查明事实:任丘市辛安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华康药店是任丘市辛安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华康药店的实际经营者为周杰、周毅、周娟,三人的持股比例分别为:周杰41%,周娟39%,周毅20%。史翠芳和李珊珊是华康药店雇佣的员工。自2014年12月29日至2015年1月6日华康药店从原告河北天惠医药有限公司处购买药品,共欠原告货款5117元。裁判结果:一、被告任丘市辛安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华康药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天惠医药有限公司货款5117元。二、被告任丘市辛安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周杰、周毅、周娟、史翠芳、李珊珊不承担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任丘市辛安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华康药店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书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桂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