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冯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涿刑初字第24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某,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现住原籍。2015年8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涿州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至今。辩护人王红军、刘建伟,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涿检公诉刑诉(2015)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秋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及其辩护人王红军、刘建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8日晚22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在本市码头镇党庄村自己家门前与付某因琐事互相殴打,并互相打斗,冯某某用拳头殴打被害人付某的面部。经鉴定,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冯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何异议和辩解,表示认罪。辩护人王红军、刘建伟的辩护意见是,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二、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1、被告人冯某某系投案自首,而且认罪态度好。2、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3、本案系因民间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而且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8日晚22时许,被害人付某怀疑被告人冯某某往其家扔酒瓶砸了其家的汽车,于是被害人拿着木棍冲到被告人家门口,用脚踹开被告家的大门,进院后用木棍打了被告人左肩膀一下,双方厮打起来,后来被害人跑出冯某某家,被告人追上被害人后,双方在被告人家门口又厮打在一起,被告人把被害人按倒在地,坐在被害人身上,用拳头击打被害人的面部,致使被害人付某鼻骨骨折(左),上颌骨额突骨折(左)。经鉴定,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5年9月13日被告人冯某某与被害人付某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冯某某赔偿被害人付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了谅解。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以下证据证实:1、涿州市公安局码头派出所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系付某报的案。2、涿州市公安局东城坊派出所抓获经过、涿州市公安局码头派出所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冯某某于2015年8月7日到涿州市公安局东城坊派出所投案自首。3、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6月28日晚上九点多,其从本村李某甲家喝酒回来在自家客厅里喝水,其妻子史某甲让其看看院子的大门是否关好,其还没走到门口就听见其家的大门“哐”的一声开了,其看见一名男子手里拿着一根木头棍子,嘴里还喊着;��我打死你”。因当时其喝多了没看清是谁,然后那名男子就用木棍冲着其的头部打来,其一闪,棍子打在了其的左肩膀,其就跟那名男子厮打在一起,在他们打架的时候,其妻子从那个男子的手里把棍子夺了下来,那名男子就从其家院里跑了出去,其也跟着追了出去,到了其家门口追上了那名男子,其俩又厮打在一起,那名男子捡起其家卖鸭蛋用的塑料箱子冲其身上打了一下,其就把那名男子按倒在了地上,其坐在那名男子身上,用拳头一直击打那名男子的面部,具体打在什么部位记不清了。这时其才看清那名男子是其家后街坊付某,后来被人拉开其就回家了。其没有往付某家扔酒瓶子,也不知道付某为什么到其家找其打架。其对自己轻微伤和付某二级轻伤的伤情鉴定没有异议。4、被害人付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6月28日晚上10时许,其从自家西配房洗完澡出来看见冯某某站在他家房顶上,手里拿着东西往其家院子里扔了过来,不知是什么东西砸在了其家的汽车上,其当时就指名道姓的骂了冯某某大概一分钟,其见冯某某家没有动静,其就拿着一根木棍冲到了冯某某家门口,其一脚就把冯某某家的大门踹开了,进院后看见冯某某在离他家大门不远的地方站着,其抡起棍子上前就打了冯某某左肩膀处一下,当时其手中的棍子就断了,其看见冯某某找东西要打其,其就从冯某某家出来了,冯某某看见其从他家出来就追了出来,之后两人就厮打在一起,用拳头互相击打对方的身体,其妻子和冯某某的妻子都在拉架,后来她们两个也互相厮打在一起,这时,冯某某已经把其压倒在地上用拳头打其的头部和面部,其也用拳头还击了冯某某,打在了冯某某的脸部,后来就被邻居拉开了,其回到家就报警了,并发现冯某某是用一个���啤酒瓶子砸的车。其对伤情鉴定没有异议。5、被害人付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冯某某就是打伤其的人。6、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28日晚上10点左右的时候,其听见其家汽车发出砰地一声。不知道被什么东西砸到了,其抬头四处观看发现冯某某站在他家东屋的房顶上,其老公付某看见后就骂冯某某,冯某某被他们发现后就从他家房顶上下去了,过了一会儿,付某见冯某某家没有动静就拿着一根木棍去找冯某某,随后其也跟着付某跑了出去,付某到了冯某某家门口用脚把门踹开,其看见冯某某站在他家门口不远处的院子里,当时付某就用棍子打了冯某某左肩膀一下,付某就把棍子扔了。冯某某的妻子就骂街,其就说冯某某的妻子,这时冯某某跟付某在院门口厮打在一起,其就拽着冯某某,牛某拽着付某,这时冯某某的妻子手里拿着��根木棍打了其左下臂一下,其就跟冯某某的妻子打在了一起,其一直用手拽着冯某某妻子的头发,牛某妻子在后面把其推倒了,其倒地后也把冯某某妻子拽倒了。冯某某外甥牛某就用冯某某妻子手中的木棍打了其的脑门和头顶。后来被人拉开其就让付某报了警。其家的车被啤酒瓶子砸了左侧后玻璃上方。其对伤情鉴定没有异议。7、证人史某甲的证言证实,其是冯某某的妻子,2015年6月28日晚上9点多钟,其丈夫冯某某从李某甲家喝酒回来,其让冯某某看看大门锁好没有,因冯某某喝多了,其也跟着出了屋,冯某某看完后说大门锁好了,其准备回屋这时其听见有人敲门,其就回屋拿钥匙,等其出来就听见其家大门哐的一声开了,当时就有一名男子进了其家的院子,那名男子手里拿着一根木棍边说揍死你边打向冯某某,冯某某一躲,那棍子打在冯某某的左肩膀���,棍子就断了。其就上前把那名男子手中断了的棍子夺了下来,冯某某就跟那名男子赤手空拳的打在一起,其用棍子打了那名男子臀部几下,那名男子就从其家院子出去了,其跟冯某某也跟着追了出去,冯某某跟那名男子在其家门口又厮打在一起,那名男子拿起其家卖鸭蛋的筐砸向冯某某,打没打到没看清。当时在其家院子里打架的时候,还有一名女子和一名男子进了其家的院里,那名女子用手拽着其的头发,用拳头打其的头部,又把其按倒在地上。后来就被邻居拉开了。其站起来之后才知道跟其打斗的那名女子是付某的妻子,踹门进其家用棍子打冯某某的男子是付某,另外那名男子是其的外甥牛某。其不知道付某为什么打冯某某,两家老一辈有矛盾,到了他们这一辈冯某某跟付某不说话。8、证人牛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28日晚上9点多,其送完朋友回到家停好车,准备到其舅舅冯某某家坐会儿,刚到冯某某家门口敲了两下门,从北边过来两个人,其中一名男子拿着棍子用脚把冯某某家的大门踹开了,后来知道这个人叫付某,付某进到冯某某家院子时,冯某某正在离大门2米左右的院子里站着,付某上前就对冯某某说;“我打死你”,付某手中的棍子就朝着冯某某的头部打了下去,具体打没打着没看清,只听见棍子打到身体的声音了。这时冯某某就跟付某厮打在一起,其跟舅妈史某甲和付某的妻子就拉架,后来两人从冯某某家院子里打到院门口,其就追了出去继续拉架,在双方厮打过程中,付某捡起一个装鸭蛋的空框朝超冯某某砸过去,冯某某就把付某压倒在地上,用拳头击打了付某几下,打在什么部位没有看清,其不知道什么时候史某甲跟付某的妻子打在了一起,后来其跟一位邻居把他们拉开了,双方僵持了一会就各自回家了。9、证人邢某某的证言证实,冯某某是其舅舅,2015年6月28日晚上10点左右,其听见其家东面有特别乱的声音,其就出门去看了,其到了冯某某家看见冯某某和他妻子与一名男子和一名女子抱在一起互相厮打,其就上前拉架,后来就一起出了院子,到了外面他们还在一直打,也没有看清他们怎么打,其就继续拉架,刚把他们拉开,跟冯某某打架的那名男子捡起地上的一个鸭蛋框砸向了冯某某,其正要去拉架,其丈夫牛某让其回家看孩子,其就回家了。10、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28日晚上22点左右,其听到“嘭”的声音后,就马上出去了,当其到了现场后看见冯某某骑在付某的身上并用手搧付某的嘴巴,付某的鼻子和脸部都是血,其就让儿子李某丙把他们拉开了,付某的妻子就让付某报了120,其见两人不再打架了就回家了。11、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28日晚上10点左右,其听见两下砸大门的声音,其以为是砸其家的大门就起床到院子查看,其一出门就看见其家西边有人打架,因为天黑没有看清是谁,只看见冯某某家摆放鸭蛋框的东侧有两个妇女倒在地上,一名妇女揪住另一个妇女的头发,当时头发被抓的那名妇女喊了一句打死人了,其才知道是冯某某的妻子史某甲,另一名妇女是是付某的妻子。付某的妻子一直用手揪着史某甲的头发并用脚踹史某甲,史某甲也用双手打付某的妻子,其赶紧上前把她俩分开了,这时其看见冯某某家门口还有两个男人在打架,一名男子骑在另一名男子的身上并用拳头击打对方的面部,其跑到跟前才看清是冯某某骑在付某身上在打付某的面部,其就上前把他俩拉开了,后来双方没再打架其就回家了。1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28日晚上10点左右,其听到哐的一声,其丈夫李某丙让其出去看看,其走出家们就听见史某甲说:“你干嘛骂我们,还叫着冯某某的名字骂”。其以为是冯某某两口子在吵架,其就往冯某某家门口走过去,这时其看见冯某某正跟一名男子互相厮打,冯某某背后有一名女子搂着冯某某的脖子,那个男人拿起冯某某家卖鸭蛋的筐砸向冯某某,这时其才知道那个男人是付某,那个女的是付某的妻子。这时候,付某的妻子用手揪住史某甲的头发,其就上前拉架,但付某的妻子用手揪住史某甲的头发往后退,一直退到其家的粪堆处,付某的妻子揪住史某甲的头发就倒在了地上,史某甲半跪着,其跟李某丙就把她俩拉开了。付某的妻子就对付某说报120,之后其就回家了。其没注意冯某某跟付某怎么打。13、河北省涿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临床法医学鉴定意见书��伤情照片证实,被害人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冯某某和马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14、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登记三联单证实,被告人冯某某的出生时间及身份。15、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实被告人冯某某刑拘在逃,于2015年8月7日投案自首。16、涿州市公安局码头派出所办案说明证实,卷宗中的“史某甲”与“史某乙”系同一人。17、涿州市看守所因病不予收押呈批表、诊断证明、住院病历证实被告人冯某某因病未能收押。18、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冯某某赔偿被害人付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六万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了谅解。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系民间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且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解文海审判员 郑晓凤审判���张筱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单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