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郯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山东兰陵集团总公司执行决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03)郯执字第11号本院在执行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尚庄乡农村信用合作社、山东兰陵集团总公司、山东郯城精华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兰陵集团总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山东兰陵集团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十月六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