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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曹福喜与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八里信用社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福喜,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八里信用社,安阳市房产管理局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271号原告曹福喜,男,1951年12日2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委托代理人李新新,河南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八里信用社,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东风乡文明大道西段。组织机构代码:70658118-5。代表人张爱军,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永彬,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牌,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安阳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文峰大道东段市民之家9层。组织机构代码:41734699-8。法定代表人李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侯军磊,男,该局职工,住安阳市。委托代理人李晓明,男,该局职工,住安阳市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福喜诉被告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八里信用社、第三人安阳市房产管理局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福喜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八里信用社、第三人安阳市房产管理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曹福喜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福喜撤回对被告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八里信用社、第三人安阳市房产管理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曹福喜负担。审判员 崔 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