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民初字第23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原告葛XX与被告刘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2387号原告葛XX,女,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刘X,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葛XX与被告刘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 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陶乐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