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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7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欢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双雄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欢腾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双雄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7252号原告重庆欢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5号26-8,组织机构代码55901350-7。法定代表人张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俊标、李强,重庆中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双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喻绪千,经理。原告重庆欢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双雄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欢腾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俊标、李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双雄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重庆欢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欢腾科技公司)诉称,我司与重庆双雄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雄科技公司)系长期业务合作关系,截止到2013年4月30日,双雄科技公司欠我司未付货款249523.6元,我司与双雄科技公司于2013年6月7日就前述款项予以对账确认并形成《欠款明细表》,后经我司多次催要未果,双雄科技公司一直拒付至今,我司遂起诉来院要求判令:1、双雄科技公司立即支付我司欠付货款249523.6元及其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13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双雄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双雄科技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欢腾科技公司系生产汽车衡(地磅秤)的企业,其负责人张杰与双雄科技公司负责人喻绪千系朋友关系,自2013年1月1日起,欢腾科技公司就一直在向双雄科技公司供售前述产品,双方并未签订正式的书面买卖合同,至2013年6月7日止,双雄科技公司尚欠欢腾科技公司未付货款249523.6元,双雄科技公司与欢腾科技公司于2013年6月7日当天,核对相关账目后对前述未付货款金额予以确认,并签字捺印;时至今日,双雄科技公司仍未向欢腾科技公司偿付任何款项,仍欠货款249523.6元未付,经欢腾科技公司多次催要未果,遂起诉来院望判如所请。庭审中,欢腾科技公司陈述,其与双雄科技公司于2013年6月7日对账并结算,自愿给予对方一定合理的付款履行期,故对未付货款资金占用利息的起算期间从2013年7月1日起算。上述事实,有《欠款明细表》及原告欢腾科技公司当庭陈述佐证,并经开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6月7日止,欢腾科技公司一直向双雄科技公司供售汽车衡,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欢腾科技公司一直履行着供货义务,双雄公司亦予以接受,并最终以出具《欠款明细》的方式对双方交易往来予以结算确认,能充分证明欢腾科技公司与双雄科技公司之间买卖关系的依法确立,现双雄科技公司未及时支付欢腾科技公司公司货款,构成违约,欢腾科技公司要求双雄科技公司支付全部未付货款249523.6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欢腾科技公司要求重庆双雄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双雄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欢腾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49523.6元;二、被告重庆双雄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欢腾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货款249523.6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计收)。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4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842元,由被告重庆双雄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重庆欢腾科技有限公司缴至法院,被告重庆双雄科技有限公司应在履行前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重庆欢腾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乔小勇代理审判员  周 游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肖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