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13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李素花与方建东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花,方建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1370号原告李素花,女,1939年2月28日出生。被告方建东,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素花诉被告方建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素花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俊伟人民陪审员 彭玉锋人民陪审员 崔军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凌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