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房民初字第113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李素花与方建东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花,方建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1370号原告李素花,女,1939年2月28日出生。被告方建东,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素花诉被告方建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李素花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俊伟人民陪审员  彭玉锋人民陪审员  崔军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凌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