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执字第006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郝先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郝先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631-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郝先堂,男,1950年8月8日生。申请人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郝先堂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来民二初字第002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09日向被执行人出发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郝先堂妻子宋建霞银行存款35000元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陈 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