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罗田执字第00035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九资河分理处与李倍青、李文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九资河分理处,李倍青,李文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执字第00035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九资河分理处。被执行人李倍青。被执行人李文青。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九资河分理处与李倍青、李文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九资河分理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年6月13日作出的(2015)鄂罗田天民一初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汉平审判员 李磊明审判员 程 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雷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