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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2015-83被告人于卓君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判决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甲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刑初字第83号公诉机关临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某甲,曾用名于某乙,出生于甘肃省临泽县。临泽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201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甲自1998年开始在临泽县鸭暖镇五泉村五眼渠以南开荒植树,2004年5月24日申请该片土地为退耕还林地并取得了《林权证》。2005年,被告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林地���开挖鱼池2处,2012年在林地内硬化水泥道路,2013年在两座鱼池中间偏东位置修建房屋一排,房屋前方修建亭台休息区一处,在主干道西侧鱼池南边修建晾晒场一处,并对房屋、亭台、晾晒场四周进行硬化,将建成的设施用于经营屯泉休闲垂钓农家园。2015年7月24日,经张掖市林业调查规划院鉴定确认,被告人占用林地均在《林权证》四至范围内,面积为24.97亩。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地罪,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于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辩解开挖的两处鱼池原系涝池,不宜栽植树木,所以才改造成了鱼池,林地内原有一条土路,为了方便林业生产进行了硬化,不应计算在面积内。自己已经认识到非法占用林地的危害,在道路两处和鱼池周围栽植了大量的杨树、柳树,今后还将大力植树造林,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于某甲自1998年始在临泽县鸭暖镇五泉村五眼渠以南开荒植树,2004年5月24日将该片土地申请为退耕还林地,取得了《林权证》并领取退耕还林补助金。2005年,被告人于某甲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擅自在林地内低洼处开挖鱼池2处,面积分别为7.85亩、7.87亩,2013年修建房屋一排,面积2.83亩,房屋前修建亭台休息区一处,面积4.89亩,在主干道西侧鱼池南边修建晾晒场一处,面积1.49亩,管理房一处,面积0.89亩,并对房屋、亭台、晾晒场四周进行硬化,将建成的设施用于经营屯泉休闲垂钓农家园。2015年7月24日,经张掖市林业调查规划院鉴定确认,被告人于某甲占用的林地均在《林权证》四至范围内,占用的林地面积为24.97亩。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及���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方位图及指认照片,鉴定意见书,林地面积图,证人张某某、王某某、柳某某的证言,林权证复印件、退耕还林合同及领取退耕还林补助资金表,被告人于某甲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上述证据,经被告人当庭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其经营管理的退耕还林地改变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关于开挖的两处鱼池原系涝池,不宜栽植树木,林地内原有一条土路,为了方便林业生产进行了硬化,不应计算在林地面积内的辩护意见,经审查,在核发给被告人的《林权证》并未记载林地内存在非林地的情形,被告人也一直按照《林权证》登记的面积领取退耕还林补助金,故不应剔除;对硬化的道路面积起诉书并未指控在占用林地的面积内,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关于栽植了大量的杨树、柳树,应当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的实际,可以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林地资源,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某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8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葛松彬审 判 员  朱 荣人民陪审员  王成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艳琴附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