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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滴法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周明发与王岩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明发,王岩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滴法执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周明发,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滴道区团山子村,系铁鑫洗煤厂职工,身份证号2303041966********。被执行人王岩松,男,197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鸡冠区中心塔小区,系轻松烟酒行业主,身份证号2303021976********。周明发申请执行王岩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的(2015)滴商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岩松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周明发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岩松与申请人周明发自愿达成书面和解协议,现申请人周明发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周明发与被执行人王岩松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可。现申请人周明发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滴商初字第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海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思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