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简阳执字69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板支行申请执行吴晓彬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板支行,吴晓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692-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板支行(原简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板信用社),住所地简阳市石板凳镇石板东路203号负责人李兴泽,主任。被执行人吴晓彬,男,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简阳民担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吴晓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晓彬在简阳市有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吴晓彬所有的位于简阳市房产。二、被执行人吴晓彬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吴晓彬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晏敏吴晓彬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吴晓彬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都大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