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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登执字第7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登封市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何奎夫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登执字第716-1号申请执行人登封市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登封市东转盘南500米。法定代表人赵同军,男,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何奎夫,男,1963年6月25日生,汉族。登封市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何奎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2013年10月30日本院作出(2013)登执字第71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何奎夫在登封市少林大道东段北侧的房产一套(产权证号06010230**)予以查封,由于该房产暂无法评估、拍卖,查封期限即将届满,需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执行人何奎夫在登封市少林大道东段北侧的(产权证号06010230**)房产一套予以续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冠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林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