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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殷民初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路贵芳与河南省豫北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贵芳,河南省豫北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殷民初字第759号原告路贵芳,男,1968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告河南省豫北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安阳市殷都区纱厂路纱厂院内。本院在审理原告路贵芳与被告河南省豫北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依法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路贵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贵芳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贾晓辉审 判 员  苏富军人民陪审员  宋海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孙娜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