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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商初字第38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沛东与陈庆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沛东,陈庆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3863号原告陈沛东。被告陈庆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沛东诉被告陈庆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受理后,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沛东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楼小康人民陪审员  骆铠铠人民陪审员  黄 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李天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