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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调确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阙金平、郎学巧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阙金平,郎学巧,李友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调确字第723号申请人:阙金平。申请人:郎学巧。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友成,系申请人郎学巧丈夫。申请人:李友成。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阙金平和申请人郎学巧、李友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李斌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阙金平和申请人郎学巧、李友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0月26日经丽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都大队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阙金平在保险范围内赔偿申请人郎学巧、李友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27766.18元,申请人阙金平自愿补偿申请人郎学巧、李友成其他损失1270元,申请人阙金平已支付申请人郎学巧、李友成损失8000元。经扣减,申请人阙金平还应实际赔偿申请人郎学巧、李友成损失合计21036.18元(款于2015年11月26日前付清)。本次事故其他无争议,今后各方相互不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肖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