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初字第59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赵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941号原告陈某某,1982年11月20日生,男,汉族,个体。被告赵某某,1985年08月02日生,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我院于2015年9月26日向原告陈某某下达了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负担1150元,退还原告1150元。代理审判员  田皓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迅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