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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终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与郑某开设赌场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终字第310号原公诉机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7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2013年7月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7月19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同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辩护人张强,江苏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郑某,男,1976年1月11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1995年1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3年4月13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5月13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郑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六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原审被告人刘某、郑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郑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刘某、郑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现上诉人刘某、郑某自愿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郑某撤回上诉。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5)六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鲍 强审 判 员  李忠强代理审判员  王国茂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徐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