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执字第5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韦立香与韦立英、罗贻德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立香,韦立英,罗贻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575-1号申请执行人韦立香。被执行人韦立英。被执行人罗贻德。申请执行人韦立香与被执行人韦立英、罗贻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鹿民二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罗贻德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宁分行账号为62×××96内的存款15939元到鹿寨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祁 建 春审判员 祁 建 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阳书记员郭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