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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57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叶某甲、刘某某与叶某乙、叶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5773号原告叶某甲。法定代理人刘某某,女,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原告刘某某,女,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尚友,四川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某乙,男,,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监护人马小舟,男,,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叶某丙,男,,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甲、刘某某与被告叶某乙、叶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某甲、刘某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颖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