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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李玉友与烟台双益节电设备有限公司、被烟台振铭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烟台鹏源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传波,李玉有,烟台双益节电设备有限公司,烟台振铭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烟台鹏源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保字第69号申请人李传波。被申请人李玉有。被申请人烟台双益节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珠江路32号内1号楼515室。法定代表人马玉清,总经理。被申请人烟台振铭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牡丹江路10号。法定代表人刘振妮,总经理。被申请人烟台鹏源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泰山路52号友谊宾馆801室。法定代表人李玉有,总经理。申请人李传波因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玉有、被申请人烟台双益节电设备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烟台振铭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烟台鹏源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内存款2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山东金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烟台开发区古现镇金河工业小区(房屋产权证号:30××14号,北屋15间,建筑面积:1175.25平方米)房产,为上述财产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玉有、被申请人烟台双益节电设备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烟台振铭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烟台鹏源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内存款2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二、查封担保人山东金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烟台开发区古现镇金河工业小区(房屋产权证号:NO××14号,北屋15间,建筑面积:1175.25平方米)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功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素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