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法执字第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孟兴、吴文明与王中国返还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兴,吴文明,王中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法执字第82-1号申请人孟兴。申请人吴文明。被执行人王中国。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孟兴、吴文明申请执行王中国返还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中国有注册登记的金塔县永大矿业有限公司,现因被执行人王中国已死亡,无法确定继承人,经申请执行人申请,要求冻结被执行人王中国开办的金塔县永大矿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审查认为,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应当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中国在金塔县永大矿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性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金塔县永大矿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09929960-3;工商登记号码620921200006273)的工商登记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