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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72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冉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7230号原告冉某某,女,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王某某,男,196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本院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冉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肖一航人民陪审员  宋春蓉人民陪审员  王玉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学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