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72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冉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7230号原告冉某某,女,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王某某,男,196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本院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冉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肖一航人民陪审员 宋春蓉人民陪审员 王玉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学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