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商初字第15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与尤传财、邱爱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152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委托代理人冯子伦。被告尤传财。被告邱爱兰。被告邱立彭。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与被告尤传财、邱爱兰、邱立彭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元,减半收取9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纪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雪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