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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执字第0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杨明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根,郑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00026-3号申请执行人:杨明根。被执行人:郑和(郑昌和)。申请执行人杨明根与被执行人郑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1)长民一初字第006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郑和的收入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斌代理审判员 黄 磊代理审判员 谈龙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