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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分行与林为秋、郑春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分行,林为秋,郑春柳,刘林宝,张赛连,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7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分行,住所地南宁市苏州路4号。代表人:管卫东,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林为秋。被执行人郑春柳。被执行人刘林宝。被执行人张赛连。被执行人林勇。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分行申请执行林为秋、郑春柳、刘林宝、张赛连、林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并书面表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4)兴民二初字第5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莉审 判 员  黄志国代理审判员  杨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 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