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56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陈飞与殷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飞,殷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5612号原告陈飞,男,199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殷建华,男,196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飞与被告殷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撤诉处理;二、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陈飞负担。审判员 管 丽 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静��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